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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延安精神研究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1-25 15:24:30    来源:渭南市延安精神研究会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渭南市延安精神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为党建类研究团体,是由热爱延安精神研究的市内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群众性、学术性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目标,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渭南实际,组织开展对延安精神、渭华起义和习老精神的研究和宣传工作,为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革命传统,为推动渭南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实现富裕和谐美丽的新渭南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引领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全面促进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共渭南市委宣传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渭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渭南市图书馆1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对延安精神、渭华起义和习老精神的学术研究、史料征集和学习交流活动;

(二)通过刊物、网站、影视、讲座、展览等形式,开展关于延安精神的宣传活动;

(三)参与省延安精神研究会和有关机关、团体组织的相关活动;

(四)联络协助相关单位开展相关活动;

(五)开展与相关团体和地方的信息资料、工作经验的交流活动;

(六)组织会员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混合组成。

第九条  凡渭南市内志愿加入本会,具有起码的研究能力,并遵守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和个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推荐有关资料和研究成果,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五)积极宣传和践行延安精神。

第十三条  会员若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本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情节决定停止其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如果理事会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的全部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会长召集。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依据《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设立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或较大的社会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最多延长任期一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任何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设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1人,顾问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社会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理事会和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以保障有关延安精神的学术研究、资料征集、成果出版和工作交流等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需要为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属国有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并由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正案必须自通过之日起15日之内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需要终止活动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由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终止决定。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查账目,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终止决定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可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8年7月18日经本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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