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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延安精神研究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6-04 16:50:07    来源:办公室

渭南市延安精神研究会章程

(2018年7月18日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渭南市延安精神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党建类研究团体,是由热爱延安精神研究的市内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群众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目标,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渭南实际,组织开展对延安精神、渭华起义的研究和宣传工作,为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革命传统,为推动渭南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实现富裕和谐美丽的新渭南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共渭南市委宣传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渭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渭南市临渭区渭南市图书馆1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对延安精神、渭华起义的学术研究、史料征集和学习交流活动;

(二)通过刊物、网站、影视、讲座、展览等形式,开展关于延安精神的宣传活动;

(三)参与省延安精神研究会和有关机关、团体组织的相关活动;

(四)联络协助相关单位开展相关活动;

(五)开展与相关团体和地方的信息资料、工作经验的交流活动;

(六)组织会员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混合组成。

第九条  凡渭南市内志愿加入本会,具有基本的研究能力,并遵守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和个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推荐有关资料和研究成果,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五)积极宣传和践行延安精神。

第十三条  会员若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本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情节决定停止其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如果理事会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的全部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以上,由会长召集。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依据《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设立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或较大的社会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最多延长任期一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任何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设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1人,顾问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活动。

(二)关心本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促进本会发展。

(三)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做好本会会员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和依靠本会会员,关心和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会员队伍。

(六)协调本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坚持原则,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组织和社会的稳定。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和研究本支部发展规划,根据上级决策,制定措施,组织落实。

(二)及时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抓好党组织委员会自身建设,按时召开党组织委员会和民主生活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调动党员的积极性。

(四)负责召开党组织委员会和党员大会,检查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

(五)抓好党员培训教育,提高党员的素质,配合社会组织搞好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及各项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以保障有关延安精神的学术研究、资料征集、成果出版和工作交流等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党组织开展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并由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正案必须自通过之日起15日之内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由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终止决定。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7月18日本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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