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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11 10:40:44    来源:办公室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会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的开展,借鉴《市级各部门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本会开展延安精神宣讲活动、课题研究、参加会议等公务活动所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会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市内从事公务活动(包括临渭区、高新区和经开区),交通工具自理,其费用包含在每月对个人发放的相关补助内。

  赴市区以外从事公务活动,若是一人前往,一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高铁),并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报销乘车费用。若是两人以上人员,可开自驾车前往,也可以采取租用车辆的办法,不论是自驾车,还是租用车辆,用车费用均采取费用包干的办法。西安、宝鸡、咸阳机场、韩城、合阳等地往返一次为300元、其他县市为200元。报销凭据使用加油所开票据,高速公路费凭据报销。

  第五条  赴省外参加公务活动,一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报销乘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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