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会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市财政局《渭南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我会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临渭区、高新区、经开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我会建立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审批表附后)。会领导出差由办公室统一审批,各委、办、站负责人出差由分管会长审批,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审批。审批时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办公室要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我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我会工作人员赴省内及市辖各县市出差,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发布的每天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住宿费限额标准:西安320元,榆林、延安300元,咸阳、宝鸡、杨凌260元,铜川、汉中、商洛、安康230元,渭南市辖各县市220元)。我会人员赴外省市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要在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我会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我会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分地区每天每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标准:青海、新疆、西藏120元,其余省份100元)。我会人员赴省内及市辖各县市出差,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发布的分地区每天每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标准:西安100元,榆林、延安90元,咸阳、宝鸡、杨凌、铜川、汉中、商洛、安康80元,渭南市辖各县市60元)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我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市辖各县市按照每人每天2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机关人员(含临聘人员)费用在本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使用个人车辆或租赁车辆出差的,按照本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我会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差旅费报销单等凭证。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公务出差而没有住宿的,可以报销1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按规定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